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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72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230號 債 權 人 合成工業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里○○街○○○號 法定代理人 吳嘉忠  住臺南市○○區○○里○○街○○○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旺奈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否則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一款、第五一三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東旺奈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 付命令,惟債務人東旺奈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 法院聲報清算,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通知 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查報該公司章程有無規定及股東會有 無另行選任清算人,如無,應查報東旺奈米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全體董事(清算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 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通知已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送 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 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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