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230號
債 權 人 合成工業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里○○街○○○號
法定
代理人 吳嘉忠 住臺南市○○區○○里○○街○○○號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東旺奈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否則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一款、第五一三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東旺奈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
付命令,
惟債務人東旺奈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
法院聲報清算,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通知
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查報該公司章程有無規定及股東會有
無另行選任
清算人,如無,應查報東旺奈米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全體董事(清算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
記卡
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通知已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送
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債權人
迄今仍未補正,未
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