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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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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92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9206號 債 權 人 安達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錦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豐銘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 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 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列何豐銘及鳳勝車業行為債務人聲請發給支付命 令,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二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 於七日內補正債務人何豐銘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及鳳勝車業 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到院,此項通知已於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六 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 ,則債務人何豐銘之年籍資料及鳳勝車業行之組織型態為何 ,即屬未明,其當事人能力具備與否,亦無從得知,債權人 未盡釋明之責,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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