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9206號
債 權 人 安達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錦榮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何豐銘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
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
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列何豐銘及鳳勝車業行為債務人聲請發給支付命
令,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二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
於七日內補正債務人何豐銘之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及鳳勝車業
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到院,此項通知已於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六
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債權人
迄今仍未補正
,則債務人何豐銘之
年籍資料及鳳勝車業行之組織型態為何
,即屬未明,其
當事人能力具備
與否,亦無從得知,債權人
未盡釋明之責,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