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0196號
債 權 人 德記布業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法定
代理人 蔡完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盟藝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盟藝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