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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01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0196號 債 權 人 德記布業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法定代理人 蔡完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盟藝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盟藝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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