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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12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237號 債 權 人 欣陸興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里○○路108之25             號 法定代理人 魏阿仁  住高雄市○○區○○里○○路108之25             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合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否則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一款、第五一三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合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鄭永林業已於民 國102年3月3日死亡,自無法再為合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102年8月1日通知債權人應於7日內查 報合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現代表人為何人,並提出其最新戶 籍謄本等資料,上開通知函已於102年8月5日送達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詎債權人迄今仍未查報,依前開 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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