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237號
債 權 人 欣陸興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里○○路108之25
號
法定
代理人 魏阿仁 住高雄市○○區○○里○○路108之25
號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合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否則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一款、第五一三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合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鄭永林業已於民
國102年3月3日死亡,自無法再為合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102年8月1日通知債權人應於7日內查
報合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現代表人為何人,並提出其最新
戶
籍謄本等資料,
上開通知函已於102年8月5日送達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
可稽,
詎債權人
迄今仍未查報,依前開
說明,
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