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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142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1422號 債 權 人 皇豪汽車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志雄 債 務 人 陳榮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二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因借款而簽發本票8紙交債權人收執   ,除請求如支付命令第一項所示金額外,另請求自民國92年   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然依聲   請人所述,其僅於網路上向債務人催討債務,而未現實向債   務人提示本票請求付款,是本件債權人即不能依票據關係請   求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而僅能以債權人所主張之借貸原因   關係核發支付命令,並依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利息,逾此   部分之利息請求,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  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  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  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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