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6706號
債 權 人 富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