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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75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7599號 債 權 人 加拓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慧美 債 務 人 劉彥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劉名泓 住臺南市○○路○ 段○○○巷○○弄○○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 應更正為債務人「劉彥葑 住臺南市○○區○○○路○○○號 居 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 之,同法第二三九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自應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雖列劉名泓為債務 人,然依上開書狀所附之本票影本,票上發票人劉名泓之簽 名下,另有記載發票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 號,經核對債務人戶籍資料,此組身分證統一編號於票載發 票日民國101年3月22日時,係由債務人劉彥葑使用,債務人 並於101年9月28日更改其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 號,故債權人聲請狀所載當事人年籍資料雖與債務人劉彥葑 之現戶籍登記資料不同,惟債權人欲列為本件支付命令之債 務人者,應為本裁定當事人欄所列之債務人劉彥葑,並無疑 義,爰依債權人聲請,將如主文所示支付命令當事欄中之顯 然錯誤,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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