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7599號
債 權 人 加拓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慧美
債 務 人 劉彥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日所為
之
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劉名泓 住臺南市○○路○
段○○○巷○○弄○○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
應更正為債務人「劉彥葑 住臺南市○○區○○○路○○○號 居
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
之,同法第二三九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自應準用
上開規定。
二、查
本件債權人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雖列劉名泓為債務
人,然依上開書狀所附之
本票影本,票上發票人劉名泓之簽
名下,另有記載發票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
號,經核對債務人戶籍資料,此組身分證統一編號於票載
發
票日民國101年3月22日時,係由債務人劉彥葑使用,債務人
並於101年9月28日更改其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
號,故債權人
聲請狀所載當事人
年籍資料雖與債務人劉彥葑
之現戶籍登記資料不同,
惟債權人欲列為本件支付命令之債
務人者,應為本裁定當事人欄所列之債務人劉彥葑,並無疑
義,
爰依債權人聲請,將如主文所示支付命令當事欄中之顯
然錯誤,
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