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7600號
債 權 人 加拓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慧美
債 務 人 峰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介元
債 務 人 方介元
一、債務人峰誼企業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貳萬玖仟
伍佰肆拾壹元②伍萬陸仟捌佰肆拾陸元③壹萬貳仟柒佰壹拾
元,及自民國①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②一百年十二月十二日
③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就債務人方介元部分之
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峰誼企業有限公司以及該公
司法定代理人方介元核發支付命令,
惟依債權人所述事實及
所提資料,本件之債權債務關係應係存在於債權人與峰誼企
業有限公司之間,債務人方介元僅為峰誼企業有限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而公司與其法定代理人個人本為
法律上不同之權
利義務主體,不可混淆而謂公司之債務當然應由其法定代理
人個人負清償之責,債權人僅以債務人方介元為峰誼企業有
限公司負責人且業務往來均係與其接洽為由,即認方介元個
人亦應負給付之責,
顯有誤解,依首開法條規定,此部分支
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
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
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
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
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