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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3025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025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王怡仁 債 務 人 上青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炳淵 人 債 務 人 呂博舜 債 務 人 王李旭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捌仟零捌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七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  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  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  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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