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1604號
債 權 人 曾建銘
債 務 人 乘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俊宏 住同上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
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聲請狀所載。
四、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
起之利息,逾此部分,無
請求權,不應准許。此觀票據法第
133條規定即明。
本件債權人係以其執有債務人所簽發,支
票號碼為AC0000000之支票1紙,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由,
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前述支票之提示日(即
退票日
)為民國102年9月16日,其利息即應自上述日期起算,債權
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
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
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
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
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
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