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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3219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2195號 債 權 人 弘源印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有福 債 務 人 楊政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陸拾叁萬陸仟叁佰零肆元②   肆拾叁萬玖仟壹佰陸拾伍元③肆拾叁萬玖仟壹佰陸拾伍元,   及自民國①一百零二年八月九日②一百零二年九月三日③一   百零二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僅得請求自付款提示   日(退票日)起之利息,票據法一三三條定有明文。本件債   權人就票據號碼0000000號之支票請求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   月六日起算利息,惟該票之退票日係一百零二年八月九日,   故本件請求超過第一項准許部份,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  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  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  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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