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3567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5678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高旺生 債 務 人 正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黄歆 人 債 務 人 盧政達 一、債務人正歆有限公司、黄歆、盧政達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捌拾柒萬伍仟壹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三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正歆有限公司、黄歆、盧政達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叁拾捌萬玖仟肆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正歆有限公司、黄歆、盧政達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壹拾貳萬肆仟伍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正歆有限公司、黄歆、盧政達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柒拾伍萬陸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五、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述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  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  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  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