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546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楊哲雄
債 務 人 法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克勇
債 務 人 郭佳琪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伍仟玖佰壹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
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
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
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
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
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
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