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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58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816號 債 權 人 鈺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枝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任麟即明偉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0八條至第五一一條之規定,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五一0條、第五一三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任麟之戶籍地址及明偉企業社之營業地址均為 高雄市路竹區,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 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 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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