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5號
債 務 人 力興仁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姚宜姈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蕭雅茹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蘇志成
債 權 人 李佩虔
上列
當事人間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
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務人
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6
號民事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在卷
可參,債務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
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第1期
至第48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4,928元、第49期至第72
期每期清償14,670元,另於每年度3月份及12月份當期分別
增加清償年終獎金29,050元、年節(中秋、端午)及績效獎金
30,083元,清償總額合計為943,422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
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查債務人現任職於旺家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平均每月薪資31
,000元(尚未扣除勞健保、福利金,已加計伙食津貼及調整
加給),加班並
非常態性。公司過去均有發放中秋、端午各
約5,000元及年終獎金約4萬餘元,視公司績效發放績效獎金
,
惟績效獎金並非固定發放,亦無一定標準,年終及年節獎
金亦無最低保障數額及發放月份,有旺家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10月31日回函及其提出債務人102年1月至102年8月薪
資明細及福利津貼明細、債務人在職證明書在卷可參,是債
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復查,債務人子女力△恩(民國000年0月00日生)尚未成年,
,有受扶養之必要。而債務人配偶自101年1月起即無業至今
,配偶名下固有位於台南市永康區之
不動產3筆,惟前開不
動產尚
擔保抵押借款達3,768,418元,每月並需清償25,519
元房貸,因配偶無力支付,故前開款項現由配偶娘家親屬代
為繳納,配偶實無力負擔自身開支及未成年子女
扶養費用。
另債務人名下除殘值甚微之中古車外,並無其他財產,有債
務人及其配偶甲○○、未成年子女力△恩
戶籍謄本、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投保單位、金額查詢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分行102年9月25日回函及
債務人102年9月12日
陳報狀附於本卷
可憑,足見債務人除自
身開支,尚須負擔配偶及未成年力△恩之扶養費用。
㈢
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與扶
養費約26,072元(自第49期起降低至16,330元),雖略高於內
政部公告之102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與受
扶養人扶養免稅額之數額合計23,912元【10,244+6,834×2=
23,912】,然查債務人名下並無不動產,目前因住用配偶名
下所有不動產而
無庸賃屋,其主張每月支出相當租金數額之
房貸款項,
尚非無由,此有債務人提出配偶所有土地及建物
登記謄本、繳付貸款存摺明細、第一商業銀行攤還及收息
記
錄查詢單在卷可參。再者,未成年子女力△恩年歲尚幼,配
偶外出工作固可增加家庭總收入,然日間托嬰所增生保母費
用,亦將大幅度加重債務人經濟負擔,而債務人
衡酌家庭狀
況,
乃同意提出階段性清償方案,即自其子力△恩進入小學
就讀後,刪減配偶及子女扶養費用,將該金額加計列入更生
方案清償。另願提撥每年年終獎金(每年合計為43,575元)三
分之二數額於當年度3月份清償,再將每年中秋、端午獎金
三分之二數額(每年合計為10,000元)及績效獎金二分之一數
額(每年合計為46,834元)於當年度12月份清償,亦有債務人
102年10月8日報告書、同年月21日陳報狀、旺家貿易股份有
限公司同年月31日函等件可資為證,益
堪肯認債務人對更生
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㈣末查,債務人名下除有1989年及2001年份之中古車(前者已
逾檢註銷)各乙台外(已逾耐用年限許久),殘值甚微外,再
無其他財產,有債務人100年至10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結果等件在卷足考。
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
為0元。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
833,792元,亦有旺家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債務人99年4月
至102年3月之薪資明細、債務人100年至101年度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附卷
足稽,而
期間債務人自己與
受扶養親屬之必要生活費用約569,323元【依內政部公告之
100、101及102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予受
扶養神扶養免稅額計算:(9,829元+6,834×2)×11+(10,244
元+6,834×2)×13=569,323】,扣除後所得之數額為264,46
9元(833,892元-569,323=264,469)。綜上,本件債權人更
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943,422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
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
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
活費用數額,併此敘明。
三、債權人反對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條件,並陳述意見
略以
:債務人未詳實陳報所得,未將中秋、端午、績效及年終獎
金全額及保單價值準備金列入更生方案清償,顯見債務人就
財產收入有所隱匿,未盡力清償等語。
惟查:
㈠債務人任職之旺家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固有發放中秋、端午各
約5,000元及年終獎金約4萬餘元,然需視公司績效決定是否
發放績效獎金,並無一定標準,且年終及年節(中秋、端午)
獎金亦無最低保障數額及發放月份,有旺家貿易股份有限公
司102年10月31日回函在卷
足按。
揆諸本件債務人業將收入
及獎金狀況向本院及債權人充分揭露,其於履行更生方案期
間,並主動提列年終、年節(中秋、端午)獎金三分之二數額
、績效獎金二分之一數額用以清償,衡酌
前揭績效獎金既非
債務人固定收入,需視公司營運狀況
而定,如強令債務人將
績效獎金全額列入更生方案,無異加劇債務人經濟之困境,
顯與本條例在使限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謀求經濟生活之重
建及更生機會之目的相佐。又縱便債務人固定受領年終、年
節(中秋、端午)獎金,然債務人前開各項開支明細本僅為預
估數額,倘發生突發狀況或特殊情事致生活費用增加者,前
開獎金之餘額當可作為債務人因應突發開銷之費用,避免債
務人因處生存邊緣而再度造成履行更生方案困難。是債權人
前開指摘債務人陳報收入有不實情形,立論
顯有不足,亦難
採信。
㈡次查,債務人及其受扶養親屬並未受領社會福利津貼,且債
務人投保於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亦已失效
,並無任何保單價值,更無任何股票、投資,此分別有三商
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年9月10日回函、本院公務電
話紀錄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回函附卷
可
考。是債權人指摘債務人應將保單價值準備金列入清償,且
臆測債務人恐有可觀財產未提列
等情詞,立論顯有不足,亦
難採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
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配表所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啟丞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 │
│(1)第1期至第48期(共48期):清償新臺幣4,928元。 │
│(2)第49期至第72期(共24期):每期清償14,670元。 │
│(3)每年度3月份當期增額清償年終獎金(共6期):每期清償29,050元。 │
│(4)每年度12月份當期增額清償中秋、端午及績效獎金(共6期):每期清償30,083元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 │
│ 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
│ 費由債務人負擔。 │
│(2)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1,265,979元 │
│4、清償總額:新臺幣943,422元 │
│5、清償成數:74.52% │
│6、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
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 │
│ 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
│ │ │ │ │第1期至 │第49期至│每年度│每年度第│ 6年 │
│ │ │ │ │第48期 │第72期 │3月份 │12份當期│總清償額│
│ │ │ │ │ │ │當期 │ │ │
├──┼──────┼─────┼────┼────┼────┼───┼────┼────┤
│ 一 │聯邦商業銀行│ 683,043 │ 53.95% │ 2,659 │ 7,914 │15,672│ 16,229 │508,97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二 │臺灣新光商業│ 376,869 │ 29.77% │ 1,467 │ 4,368 │8,649 │ 8,955 │280,872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三 │國泰世華商業│ 154,067 │ 12.17% │ 599 │ 1,786 │3,536 │ 3,662 │114,804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四 │甲○○ │ 52,000 │ 4.11% │ 203 │ 602 │1,193 │ 1,237 │38,772 │
├──┴──────┼─────┼────┼────┼────┼───┼────┼────┤
│ 合 計 │1,265,979 │ 100% │ 4,928 │ 14,670 │29,050│ 30,083 │943,422 │
│ │ │ │ │ │ │ │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
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
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