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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拍字第 4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學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宗 相 對 人 陳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2年7月29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2年10月 30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 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5,000,00 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 本2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 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 │附表: 102年度司拍字第445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 │001 │台南市○ ○○區 ○ ○○段 │753 │建│40.97 │16分之1 │ ├──┼───┼────┼────┼──┼─┼────┼────┤ │002 │台南市○ ○○區 ○ ○○段 │754 │建│187.68 │4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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