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學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文宗
相 對 人 陳政雄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2年7月29日向
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2年10月
30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
擔保,
經登記在案。
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5,000,00
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
本票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
本2件等為證。
三、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
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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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司拍字第4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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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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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 ○○區 ○ ○○段 │753 │建│40.97 │1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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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南市○ ○○區 ○ ○○段 │754 │建│187.68 │4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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