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093號
聲 請 人 富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文卿
上列
聲請人對於
相對人黃怡蒨聲請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補相對人黃怡蒨之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
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