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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票字第 22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292號 聲 請 人 大台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吉松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賴吳素琴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賴吳素琴簽發之本票 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300,000元,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以其所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另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 6款規定,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若未記載,依同法 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其票據無效。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 之本票,僅記載發票日為中華民國95年3月,並未記載係於 何日簽發,依前揭規定其票據無效,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准 予強制執行,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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