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
裁定 102年度
司繼字第2307號
聲 請 人 國際吉星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文興
上列
聲請人為被
繼承人楊淵勳向本院聲請選任
遺產管理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林瑞成
律師為被
繼承人楊淵勳(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民國101年12月28日死亡,死亡前
最後
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路○○○號)之遺產管理人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楊淵勳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
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
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
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
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
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
債權,並交付
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
民法第1177條、第1178
條第2項、第1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繼承人楊淵勳為聲請人之
債務人,
惟
被繼承人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
拋
棄繼承,無法依同法第1177條選任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之
權利無法行使,故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法院聲請為被
繼承人楊淵勳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
業據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本院101年度財全字第64號
假扣押裁定、101年度司執全字
第497號假扣押
執行命令附卷為憑。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
院102年度司繼字第215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核閱
綦詳,是聲
請人之主張應足採信。又查被繼承人楊淵勳死亡後,其法定
繼承人皆已依法拋棄繼承權經本院
准予備查,且未
準用民法
第1177條之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楊淵勳為聲請
人之債務人,故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
人楊淵勳之遺產管理人,
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再查,關於選任林瑞成律師為被繼承人楊淵勳之遺產管理人
部份,經本院函詢林瑞成律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意願,
林瑞成律師於102年10月23日回覆本院願意擔任被繼承人楊
淵勳之遺產管理人,有民事
陳報狀1件在卷
足徵。經本院審
酌認律師具有
法律專業知識及能力,且與被繼承人楊淵勳所
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若由其擔任本事件之遺產管理人,定
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
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執此,本院認為由林瑞成律師擔
任被繼承人楊淵勳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
適,
爰裁定如主文
。
五、依
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可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