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
裁定 102年度
司繼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天保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燿聲
上列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為被
繼承人賴正南選任
遺產管理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繼承開始時,
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
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又第1178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
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
債權,並交付
遺贈物後,如有賸餘,
歸屬國庫。再者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
民法第1177條選定
遺產管理人時,得由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民法第11
77條、第1185條及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
上開
規定,如已有利害關係人為被繼承人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
理人,自無再由其他利害關係人重複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
人之必要,否則,即為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為被繼承人賴正南(男,民國
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遺產
管理人。
惟經本院
依職權查詢,本件被繼承人之
債權人詹雨
薇已向本院聲請為被繼承人賴正南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經本
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96號案件裁定選任許雅芬
律師為被繼
承人賴正南之遺產管理人,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表1件在
卷
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0年度司財管字第96號卷宗
,
查核屬實,
堪以認定。既如上述,本件聲請人今復向本院
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賴正南之遺產管理人,即為重複聲請,
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可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