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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繼字第 2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天保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燿聲 上列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為被繼承人賴正南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又第1178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 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 歸屬國庫。再者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 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民法第11 77條、第1185條及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 規定,如已有利害關係人為被繼承人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 理人,自無再由其他利害關係人重複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 人之必要,否則,即為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為被繼承人賴正南(男,民國 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遺產 管理人。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本件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詹雨 薇已向本院聲請為被繼承人賴正南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經本 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96號案件裁定選任許雅芬律師為被繼 承人賴正南之遺產管理人,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表1件在 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0年度司財管字第96號卷宗 ,查核屬實,堪以認定。既如上述,本件聲請人今復向本院 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賴正南之遺產管理人,即為重複聲請,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洪培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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