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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聲字第 2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行使權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嘉園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廣 相 對 人 陳仙機       陳仙龍       陳進益       陳進朗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存字第1185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 聲請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得聲請法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 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民事訴訟 法第 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定有明文。而此項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 106條亦定有明文。 次按假扣押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 執行之聲請者,提存人得逕向法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法 第18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 請人前依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1619號民事假扣押裁定,與第 三人嘉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益工業公司)共同提供 嘉益工業公司股票420萬股為擔保金,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9 79號提存事件提存後,業經本院 94年度執全字第869號執行 假扣押相對人之財產在案。嗣因聲請人與第三人官田鋼鐵股 份有限公司(原名稱為嘉益工業公司,下稱官田鋼鐵公司) 聲請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1246、1672號裁定准予變換提存物 ,經聲請人與第三人官田鋼鐵公司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1185 號提存嘉益工業公司股票 420萬股在案。茲因該假扣押執行 標的之部分,業經第三人官田鋼鐵公司撤回假扣押執行,訴 訟可謂終結,聲請人爰聲請法院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等 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6年度存字第1185 號提存書影本 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執 全字第869號(含 94年度裁全字第1619號)假扣押卷、本院 96年度存字第1185號(含 94年度存字第979號)擔保提存卷 及本院 96年度金字第1號民事卷等卷宗,經查明聲請人並未 聲請假扣押執行,業經本院執行處於民國 102年3月8日以南 院勤 94執全新字第869號函通知,故聲請人可逕依提存法第 18條第1項第3款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金。從而,聲請 人聲請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顯無必要,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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