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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聲字第 3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佶榮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居明 相 對 人 鋼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銓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一日對相對人所發大里內新 郵局第三二四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相對人營業地址及法定代理人 戶籍地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給付買賣價金等事宜,卻遭郵 政機關以遷移不明及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爰聲請本院 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存證信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 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營業地址及法定代理人戶籍地確分別設於 臺南市○○區○○路○號及臺南市○區○○路○○○巷○○號,有 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附卷足參。聲 請人依前址付郵送達上開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經 郵局以「遷移不明」及「招領逾期」為由退回,亦有退回信 封在卷可憑。復經本院函請警方派員查訪,據表示相對人公 司登記地址已無營運且廢棄陳舊不堪,而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並未居住於該戶籍地內,相對人確屬行蹤不明,無法定對其 送達之處所,足認聲請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未怠於應有 注意之情形,惟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則聲請人聲請以 公示送達對其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於法尚無不合,揆諸前開 說明,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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