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853號
聲 請 人 國際吉星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文興
相 對 人 林瑞成
律師即楊淵勳之
遺產管理人
上列
當事人間本院 101年度裁全字第64號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即
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
繼承人楊淵勳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
所有之財產,經本院以 101年度裁全字第64號民事假扣押裁
定,准被
繼承人楊淵勳提供
擔保後,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
扣押,並經本院101年度司執全字第497號假扣押執行程序假
扣押聲請人之財產在案。
惟被繼承人楊淵勳於民國 101年12
月28日死亡,又其法定繼承人均已
拋棄繼承,聲請人
乃聲請
本院選任林瑞成律師為被繼承人楊淵勳之遺產管理人,而相
對人
迄未向本院提起
本案訴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 1
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
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第4項
定有明文。因假扣押程序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定前,預
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
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故予債權
人預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然債權人所保全之請求爭執,仍
有待本案訴訟及早繫屬以求確定之,故經准為假扣押,而本
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
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0
1年度司執全字第497號(含101年度裁全字第64號)假扣押卷
及 102年度
司繼字第2307號指定遺產管理人卷等卷宗審核
無
訛。惟相對人就上開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已向本院提起請
求職業災害補償之訴,並成立和解在案,亦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本院 101年度
勞訴字第51號民事卷審核,並有該和解筆錄
影本及本院民事分案室查詢表在卷
可參。從而,聲請人聲請
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核與前揭規定尚有未合,
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