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聲字第 9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956號 聲 請 人 國際吉星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興 相 對 人 林瑞成律師即楊淵勳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 101年度裁全字第64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 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 1 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 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第4項 定有明文。因假扣押程序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定前,預 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故予債權 人預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然債權人所保全之請求爭執,仍 有待本案訴訟及早繫屬以求確定之,故經准為假扣押,而本 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 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楊淵勳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 所有之財產,經本院以 101年度裁全字第64號民事假扣押裁 定,准被繼承人楊淵勳提供擔保後,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 扣押,並經本院101年度司執全字第497號假扣押執行程序假 扣押聲請人之財產在案。惟被繼承人楊淵勳於民國 101年12 月28日死亡,又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聲請人乃聲請 本院選任林瑞成律師為被繼承人楊淵勳之遺產管理人,而相 對人迄未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 1年度司執全字第497號(含101年度裁全字第64號)假扣押卷 及 102年度司繼字第2307號指定遺產管理人卷等卷宗審核無 訛。惟相對人就上開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已向本院提起請 求職業災害補償之訴,並成立和解在案,亦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本院 101年度勞訴字第51號民事卷審核,並有本院民事分 案室查詢表在卷可參。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 定期間內起訴,核與前揭規定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