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度執破字第2號
馬國柱律師
許雅芬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宇通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破產管理人葉大殷律師、馬國柱律師、許雅芬律師作成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
按在第一次
債權人會議後,
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
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
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
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
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
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
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條第1項至第4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
經查本件破產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30日以102年度破字第4號宣告破產,並選任聲請人為破產管理人。聲請人製作完成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後於114年8月21日以破管字第114082101號函請監查人同意,經監查人於114年8月25日以合金雲嘉南區字第114002162號函覆同意在案。今聲請人提出如附件所示分配表聲請認可,經核並無不合,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曾仁勇
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