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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執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破產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執破字第2號
聲請人即
破產管理人  葉大殷律師
            馬國柱律師
            許雅芬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宇通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破產管理人葉大殷律師、馬國柱律師、許雅芬律師作成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
    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
    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
    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
    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條第1項至第4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破產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30日以102年度破字第4號宣告破產,並選任聲請人為破產管理人。聲請人製作完成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後於114年8月21日以破管字第114082101號函請監查人同意,經監查人於114年8月25日以合金雲嘉南區字第114002162號函覆同意在案。今聲請人提出如附件所示分配表聲請認可,經核並無不合,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曾仁勇
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蕭伊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