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小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成祥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進國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書狀載明「對於第一審判
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
按對造人數提
出
繕本或影本。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提
出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此項規定對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亦
準用之,同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亦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
明
上開事項,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