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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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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小上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小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成祥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書狀載明「對於第一審判 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或影本。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提 出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此項規定對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同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亦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 明上開事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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