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小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成祥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進國
被
上 訴人 英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沂錡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
22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2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
應提出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
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提起上訴之法定程式,該項規定
對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亦
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亦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
上開事項,經本院於
102年5月14日裁定命其於10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
送達上訴人,
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其
上訴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田幸艷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