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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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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小上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小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成祥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國 被 上 訴人 英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沂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 22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2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 應提出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 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提起上訴之法定程式,該項規定 對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經本院於 102年5月14日裁定命其於10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 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田幸艷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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