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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號 上 訴 人 廣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常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880,059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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