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號
上 訴 人 廣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志嘉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常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880,059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
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