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昇泰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俊源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日光行舘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欽
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呂糸不即盈建工程行間因102年度建字
第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1,457,79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3,181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范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