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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抗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17號 抗 告 人 石家欣 相 對 人 龍翔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文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02 年1月8日本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60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下同)100年9月15日至力揚 融資簽名加蓋手印三張本票總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 0元整。後力揚融資扣押抗告人的薪轉存摺、薪轉提款卡、 提款卡密碼及印章,每月10日自行以抗告人提款卡及密碼提 領25,700元。如以每期清償本金11,700百元、利息14,000元 及已繳納10期計算,抗告人應已還款257,000元,惟還款10 期力揚融資從未給予抗告人收據或返還票據。101年11月14 日力揚融資委託相對人龍翔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寄發存證 信函予抗告人,要求抗告人清償300,000元,嗣後並以金額 分別為210,000元、350,000元及210,000元共計770,000元之 3張本票申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此3張本票與原本之借款金 額不符,抗告人認本票有偽造、詐欺之嫌,且力揚融資涉嫌 放高利貸,抗告人已向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南市警察局 第五分局提出告訴。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 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案件 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 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 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 714 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是以本票准許強 制執行之裁定,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系爭本 票為形式上之審查,無從審酌實體法律關係,且抗告法院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亦應為形式審查,尚不得審酌關於 實體事項之事由。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主張伊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3紙,詎經相對人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情,業據相對人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3紙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1年度司票字第2606號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而依本票之記載形式上觀察,其 上已記載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等事項,已具 備本票有效要件,則原裁定予以准許,即無不合。至抗告人 陳稱相對人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金額與實際欠款之金額 不符,及懷疑系爭本票有偽造及詐欺之嫌,且已提出告訴云 云,惟此均屬關於實體事項之抗辯,無論抗告人上開抗辯是 否屬實,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訴 訟以資解決,自非非訟程序可得審究。從而,原裁定就系爭 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認其已具備本票各項記載事項,屬有 效之本票,而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並無違誤,抗告意旨 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末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 。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 用之規定;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 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 、第2項及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由敗訴 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亦有明文。本件抗告既經 駁回,依上開規定,自應由敗訴之抗告人負擔抗告程序費用 ,經核本件抗告之非訟程序費用僅抗告費1,000元,是本件 抗告人應負擔之非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第1項、第 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 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附表: ┌──┬──────┬─────┬──────┬──────┐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票 據 號 碼 │ │ │ │(新台幣)│ │ │ ├──┼──────┼─────┼──────┼──────┤ │001 │100年9月15日│210,000元 │101年1月10日│ CH488767 │ ├──┼──────┼─────┼──────┼──────┤ │002 │100年9月15日│350,000元 │101年1月10日│ CH488768 │ ├──┼──────┼─────┼──────┼──────┤ │003 │100年9月15日│210,000元 │101年1月10日│ CH48876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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