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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抗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17號 抗 告 人 石家欣 相 對 人 龍翔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文龍 以上原告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 對本院民國102年1月31日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未依非訟事件法 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66條之1等相關之規定,委 任律師為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3項之規定,命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抗告,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委任律師為再抗告之代理 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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