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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抗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29號 抗 告 人 劉郁怡       林美慧       張玉霞       沈昭宗       許永明       顏瓊娥       郭圭榮       張陳秀𣑯       吳美玲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民國101年 12月18日本院101年度司拍字第35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扺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 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 響。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是抵押權人依此規定 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 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無 既判力,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 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對於此項 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求保護其權利,不妨提起訴訟,以 求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抵 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10月8日51年度第5次民刑庭 總會會議決議㈢參照)。 二、抗告意旨: ㈠抗告人劉郁怡部分: 抗告人於民國85年向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附表編號1 所示之不動產,並辦妥權利移轉登記,依法善意取得所有權 。又抗告人從未向相對人借款,亦未曾提供上開不動產供良 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向相對人借款,是抗告人未積欠相對人 任何債務。另相對人聲請狀所載:「附件一其中相對人王照 雄等32筆建物,相對人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清償借款 事與聲請人無法達成共識,致款項未經相對人王照雄等同 意動用」云云,顯見抗告人於購買上開不動產時,相對人及 債務人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明知應辦妥相關抵押權塗銷 或新的抵押貸款登記,卻因等間之清償借款無法達成共識 ,而惡意影響抗告人權益,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 云云。 ㈡抗告人林美慧部分: 按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法有此權利;因 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 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民法第759條之1定有明文。抗告人於81年11月14日與良美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於84年3月31日建築完成 ,並於85年6月4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設定抵押權,惟相 對人與因與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權債務關係無法解決 ,相對人未放款,亦不願塗銷第一順位及第二順位之抵押權 設定,是抗告人與相對人並無債權債務關係,不得為裁定之 範圍。至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88年8月2日與抗告人簽訂 協議書,說明相對人與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之抵押權設 定,致附表編號2所示之不動產不清,而無法完成交屋之手 續,並於88年8月9日設定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抗告人間 1,300,000元抵押權設定,產權釐清後再交付1,300,000元尾 款,塗銷第三順位抵押權設定,至今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與相對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仍未解決,惟抗告人確係善意第 三人,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 ㈢抗告人張玉霞部分: 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面積4077.15平方公尺土地,建設 476棟房屋,並以之向相對人設定抵押貸款,惟抗告人所有 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不動產,土地所有權範圍為100000分之 172,換算僅約佔土地面積7平方公尺,是良美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設定抵押之土地如欲解決,自應僅就持有部分為之,為 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 ㈣抗告人沈昭宗部分: 附表編號4所示之不動產,係抗告人以新臺幣3,560,000元向 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而抗告人係屬善意第三人,並 無法知悉其將上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之情形,而良美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遲遲無法完工並移轉所有權,亦無法塗銷抵押權 ,是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顯非公平合理合法,為此提起 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 ㈤抗告人許永明部分: 抗告人當時購買坐落臺南市○○區○○段○○○○號(門牌號 碼臺南市○○區○○街○○巷○號6樓之10房屋)時,業已付清 買賣價金,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竟遲未將上開不動產之 所有權移轉過戶予抗告人,致其受有損失,為此提起抗告, 請求廢棄原裁定。 ㈥抗告人顏瓊娥部分: 不服原裁定,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 ㈦抗告人郭圭榮部分: 附表編號7所示之不動產暨坐落之土地,係抗告人向良美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並已繳清價款,惟良美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至今尚未移轉土地所有權予抗告人,況抗告人未積欠相 對人任何債務,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 ㈧抗告人張陳秀𣑯部分: 附表所示編號8之不動產,係抗告人向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購買,與相對人並無財務關係,其聲請拍賣土地,竟波及 抗告人所有房屋,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 ㈨抗告人吳美玲部分: 抗告人係向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附表編號9所示之不 動產暨坐落之土地,並已付清款項,其未積欠相對人債務, 是上開不動產不應列入拍賣,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 定。 三、經查,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為擔保向相對人借款,設定681,007,500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存續期間自82年1月16日起至112年1月16日止,債務 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登記在案,而 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向相對人借款後,竟未依約清償,並 將附表所示不動產讓與抗告人,業據相對人提出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移轉變 更契約書、借據、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本院97年 度執字第59527號債權憑證、本院88年度重訴字第159號民事 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33號民事判決 、本院100年度破字第6號民事裁定、本院民事執行處100執 破衡字第2號函等為證,信為真實。原審就相對人之主張 及其提出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認相對人主張系爭抵押權 已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等情堪以認定, 而為准許拍賣系爭抵押物之裁定,並無違誤。抗告人雖爭執 渠等並未向相對人借款,或謂渠等為善意第三人,不應受到 波及云云,惟此等抗辯內容均屬實體上之爭執,揆諸前開說 明,應由抗告人另循訴訟程序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 審究。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 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 告,應於收受後 10 日內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 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附表 ┌────────────────────────────────────┐ │所有權人劉郁怡 │ ├─┬────────────────────┬─┬────┬──────┤ │編│土地坐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 圍│ ├─┼───┼────┼───┼──┼────┼─┼────┼──────┤ │01│臺南市│ 永康區 │ 成功 │ │ 119 │建│4077.15 │10萬分之172 │ │ ├───┼────┴───┴──┴────┴─┴────┴──────┤ │ │備考 │ │ │ ├───┼───────┬───┬─────────────┬────┤ │ │ │ │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 │建號 │…………………│建築材│樓 層 面 積│附屬建物主│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 │ │ │屋層數│合 計│及用途 │範 圍│ │ ├───┼───────┼───┼───────┼─────┼────┤ │ │ 1600 │臺南市永康區成│鋼筋混│7層 :45.38 │陽台6.33 │ 全部 │ │ │ │功段119地號 │凝土造│合計:45.38 │ │ │ │ │ │…………………│、15層│ │ │ │ │ │ │臺南市永康區忠│樓 │ │ │ │ │ │ │義街60巷3號7樓│ │ │ │ │ │ │ │之13 │ │ │ │ │ │ ├───┼───────┴───┴───────┴─────┴────┤ │ │備考 │共有部分:成功段1877建號*8861.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萬分之13 │ └─┴───┴──────────────────────────────┘ ┌────────────────────────────────────┐ │所有權人林美慧 │ ├─┬────────────────────┬─┬────┬──────┤ │編│土地坐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 圍│ ├─┼───┼────┼───┼──┼────┼─┼────┼──────┤ │02│臺南市│ 永康區 │ 成功 │ │ 119 │建│4077.15 │10萬分之172 │ │ ├───┼────┴───┴──┴────┴─┴────┴──────┤ │ │備考 │ │ │ ├───┼───────┬───┬─────────────┬────┤ │ │ │ │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 │建號 │…………………│建築材│樓 層 面 積│附屬建物主│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 │ │ │屋層數│合 計│及用途 │範 圍│ │ ├───┼───────┼───┼───────┼─────┼────┤ │ │1696 │臺南市永康區成│鋼筋混│10層:45.38 │陽台6.33 │ 全部 │ │ │ │功段119地號 │凝土造│合計:45.38 │ │ │ │ │ │…………………│、15層│ │ │ │ │ │ │臺南市永康區忠│樓 │ │ │ │ │ │ │義街60巷3號10 │ │ │ │ │ │ │ │樓之13 │ │ │ │ │ │ ├───┼───────┴───┴───────┴─────┴────┤ │ │備考 │共有部分:成功段1877建號*8861.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萬分之13 │ └─┴───┴──────────────────────────────┘ ┌────────────────────────────────────┐ │所有權人張玉霞 │ ├─┬────────────────────┬─┬────┬──────┤ │編│土地坐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 圍│ ├─┼───┼────┼───┼──┼────┼─┼────┼──────┤ │03│臺南市│ 永康區 │ 成功 │ │ 119 │建│4077.15 │10萬分之172 │ │ ├───┼────┴───┴──┴────┴─┴────┴──────┤ │ │備考 │ │ │ ├───┼───────┬───┬─────────────┬────┤ │ │ │ │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 │建號 │…………………│建築材│樓 層 面 積│附屬建物主│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 │ │ │屋層數│合 計│及用途 │範 圍│ │ ├───┼───────┼───┼───────┼─────┼────┤ │ │1841 │臺南市永康區成│鋼筋混│14層:45.38 │陽台6.33 │全 部│ │ │ │功段119地號 │凝土造│合計:45.38 │ │ │ │ │ │…………………│、15層│ │ │ │ │ │ │臺南市永康區忠│樓 │ │ │ │ │ │ │義街60巷1號14 │ │ │ │ │ │ │ │樓之13 │ │ │ │ │ │ ├───┼───────┴───┴───────┴─────┴────┤ │ │備考 │共有部分:成功段1877建號*8861.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萬分之13 │ └─┴───┴──────────────────────────────┘ ┌────────────────────────────────────┐ │所有權人沈昭宗 │ ├─┬───┬───────┬───┬─────────────┬────┤ │編│ │ │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 │建號 │…………………│建築材│樓 層 面 積│附屬建物主│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號│ │ │屋層數│合 計│及用途 │範 圍│ ├─┼───┼───────┼───┼───────┼─────┼────┤ │04│1463 │臺南市永康區成│鋼筋混│地下一層: │ │全 部│ │ │ │功段119地號 │凝土造│ 24.60 │ │ │ │ │ │…………………│、15層│合 計: │ │ │ │ │ │臺南市永康區華│樓 │ 24.60 │ │ │ │ │ │興街97號底一層│ │ │ │ │ │ │ │之26 │ │ │ │ │ │ ├───┼───────┴───┴───────┴─────┴────┤ │ │備考 │共有部分:成功段1877建號*8861.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萬分之13 │ └─┴───┴──────────────────────────────┘ ┌────────────────────────────────────┐ │所有權人許永明 │ ├─┬───┬───────┬───┬─────────────┬────┤ │編│ │ │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 │建號 │…………………│建築材│樓 層 面 積│附屬建物主│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號│ │ │屋層數│合 計│及用途 │範 圍│ ├─┼───┼───────┼───┼───────┼─────┼────┤ │05│1583 │臺南市永康區成│鋼筋混│6 層:35.52 │陽台4.96 │全 部│ │ │ │功段119地號 │凝土造│合計:35.52 │露台11.40 │ │ │ │ │…………………│、15層│ │ │ │ │ │ │臺南市永康區忠│樓 │ │ │ │ │ │ │義街60巷1號6樓│ │ │ │ │ │ │ │之10 │ │ │ │ │ │ ├───┼───────┴───┴───────┴─────┴────┤ │ │備考 │共有部分:成功段1877建號*8861.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萬分之10 │ └─┴───┴──────────────────────────────┘ ┌────────────────────────────────────┐ │所有權人顏瓊娥 │ ├─┬───┬───────┬───┬─────────────┬────┤ │編│ │ │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 │建號 │…………………│建築材│樓 層 面 積│附屬建物主│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號│ │ │屋層數│合 計│及用途 │範 圍│ ├─┼───┼───────┼───┼───────┼─────┼────┤ │06│1585 │臺南市永康區成│鋼筋混│6 層:56.47 │陽台6.75 │全 部│ │ │ │功段119地號 │凝土造│合計:56.47 │露台7.91 │ │ │ │ │…………………│、15層│ │ │ │ │ │ │臺南市永康區忠│樓 │ │ │ │ │ │ │義街60巷1號6樓│ │ │ │ │ │ │ │之12 │ │ │ │ │ │ ├───┼───────┴───┴───────┴─────┴────┤ │ │備考 │共有部分:成功段1877建號*8861.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萬分之15 │ │ │ │共有部分:成功段1879建號*3519.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4分之1 │ └─┴───┴──────────────────────────────┘ ┌────────────────────────────────────┐ │所有權人郭圭榮 │ ├─┬───┬───────┬───┬─────────────┬────┤ │編│ │ │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 │建號 │…………………│建築材│樓 層 面 積│附屬建物主│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號│ │ │屋層數│合 計│及用途 │範 圍│ ├─┼───┼───────┼───┼───────┼─────┼────┤ │07│1661 │臺南市永康區成│鋼筋混│9 層:40.40 │陽台4.43 │全 部│ │ │ │功段119地號 │凝土造│合計:40.40 │ │ │ │ │ │…………………│、15層│ │ │ │ │ │ │臺南市永康區忠│樓 │ │ │ │ │ │ │義街60巷3號9樓│ │ │ │ │ │ │ │之16 │ │ │ │ │ │ ├───┼───────┴───┴───────┴─────┴────┤ │ │備考 │共有部分:成功段1877建號*8861.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萬分之11 │ │ │ │共有部分:成功段1879建號*3519.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4分之1 │ └─┴───┴──────────────────────────────┘ ┌────────────────────────────────────┐ │所有權人張陳秀𣑯 │ ├─┬───┬───────┬───┬─────────────┬────┤ │編│ │ │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 │建號 │…………………│建築材│樓 層 面 積│附屬建物主│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號│ │ │屋層數│合 計│及用途 │範 圍│ ├─┼───┼───────┼───┼───────┼─────┼────┤ │08│1700 │臺南市永康區成│鋼筋混│10層:40.40 │陽台4.43 │全 部│ │ │ │功段119地號 │凝土造│合計:40.40 │ │ │ │ │ │…………………│、15層│ │ │ │ │ │ │臺南市永康區忠│樓 │ │ │ │ │ │ │義街60巷3號10 │ │ │ │ │ │ │ │樓之9 │ │ │ │ │ │ ├───┼───────┴───┴───────┴─────┴────┤ │ │備考 │共有部分:成功段1877建號*8861.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萬分之11 │ └─┴───┴──────────────────────────────┘ ┌────────────────────────────────────┐ │所有權人吳美玲 │ ├─┬───┬───────┬───┬─────────────┬────┤ │編│ │ │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 │建號 │…………………│建築材│樓 層 面 積│附屬建物主│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號│ │ │屋層數│合 計│及用途 │範 圍│ ├─┼───┼───────┼───┼───────┼─────┼────┤ │09│1821 │臺南市永康區成│鋼筋混│14層:40.40 │陽台4.43 │全 部│ │ │ │功段119地號 │凝土造│合計:40.40 │ │ │ │ │ │…………………│、15層│ │ │ │ │ │ │臺南市永康區忠│樓 │ │ │ │ │ │ │義街60巷3號14 │ │ │ │ │ │ │ │樓之16 │ │ │ │ │ │ ├───┼───────┴───┴───────┴─────┴────┤ │ │備考 │共有部分:成功段1877建號*8861.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萬分之11 │ │ │ │共有部分:成功段1879建號*3519.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4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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