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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智字第1號 原   告 僑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錤益 被   告 伍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延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復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 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 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 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 法第3條第1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亦規定甚明。前 開特別審判籍之規定,雖專屬管轄,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0條但書規定,應優先用而排除其他選擇管轄規定之適用 ,除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規定以合意管轄或擬 制合意管轄外,智慧財產案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原告 向普通法院起訴,普通法院認屬智慧財產案件,應以無管轄 權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自創「koolfree」商標及其一 系列商品外包裝與商品吊牌圖樣,分別於民國95年1月1日、 94年9月2日完成商標註冊及美術著作登記,有第00000000號 商標註冊證及證字第Z0000000000、Z0000000000號著作權證 書可稽。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基於營利目的而擅自使 用系爭商標,且故意重製原告銷售之鞋襪類商品外包裝圖樣 與商品吊牌美術著作圖樣或其他設計內容,致使相關消費者 混淆誤認被告所販售商品與原告銷售之商品屬同一來源,或 誤認原告與被告有授權關係,有侵害原告商標權與著作權之 事實,依商標法第69條、第70條與著作權法第84條、第88 條、第88條之1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等應連帶 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等應停止 任何使用原告起訴狀附件一所示之商標圖樣或近似圖樣之行 為;被告等應停止任何使用原告起訴狀附件二所示之美術著 作圖樣或近似圖樣之行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陳明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查本件原告主張其係因所有商標權與著作權遭侵害,因而提 起本件訴訟,依上開規定,自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雖本 件被告營業所及侵權行為地均在台南市,前揭說明,本 件訴訟應優先適用特別管轄規定,且綜觀原告起訴狀所載之 事實所附之證據,並未有雙方合意向普通法院提起本件訴 訟之陳述及證物,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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