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智字第1號
原 告 僑柯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錤益
被 告 伍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延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復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
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
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
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
法第3條第1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亦規定甚明。前
開
特別審判籍之規定,雖
非專屬管轄,然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0條但書規定,應優先
適用而排除其他選擇管轄規定之適用
,除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規定以
合意管轄或擬
制
合意管轄外,智慧財產案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原告
向普通法院起訴,普通法院認屬智慧財產案件,應以無管轄
權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略以:原告自創「koolfree」商標及其一
系列商品外包裝與商品吊牌圖樣,分別於民國95年1月1日、
94年9月2日完成商標註冊及美術著作登記,有第00000000號
商標註冊證及證字第Z0000000000、Z0000000000號著作權證
書
可稽。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基於營利目的而擅自使
用
系爭商標,且故意重製原告銷售之鞋襪類商品外包裝圖樣
與商品吊牌美術著作圖樣或其他設計內容,致使相關
消費者
混淆誤認被告所販售商品與原告銷售之商品屬同一來源,或
誤認原告與被告有授權關係,有侵害原告商標權與著作權之
事實,
爰依商標法第69條、第70條與著作權法第84條、第88
條、第88條之1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等應
連帶
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等應停止
任何使用原告起訴狀附件一所示之商標圖樣或近似圖樣之行
為;被告等應停止任何使用原告起訴狀附件二所示之美術著
作圖樣或近似圖樣之行為;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陳明願
供
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三、查本件原告主張其係因所有商標權與著作權遭侵害,因而提
起本件訴訟,依
上開規定,自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雖本
件被告營業所及侵權行為地均在台南市,
惟依
前揭說明,本
件訴訟應優先適用特別管轄規定,且綜觀原告起訴狀
所載之
事實
暨所附之證據,並未有雙方合意向普通法院提起本件訴
訟之陳述及證物,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