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智字第7號
原 告 職達外語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凱民
被 告 敦煌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台南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原告之
聲
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智慧財產法
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規定,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
為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
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
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
事件,及其他依
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
轄之案件。另司法院97年4月24日院台廳行一字第00000000
00號函指定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
,及當事人以一訴主張單一或數項
訴訟標的,其中主要部分
涉及智慧財產權,如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割裂等民事
事件,均為智慧財產權訴訟,而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是依
前揭規定之反面解釋,就上述智慧財產權訴訟,普通法院即
屬無管轄權。再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9條固規定,
智慧財產民事、行政訴訟事件
非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仍
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有關
合意管轄、擬制
合意管轄
規定之
適用。然
參酌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條立法意旨,
為使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事件能集中由智慧財產法院依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所定程序審理,除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25規定之情形外,普通法院自應以無管轄權為由移送智慧財
產法院。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於其「語言學習服務網」網站上所使用之文
案,不論文字內容、英文文字字母顏色及箭靶圖案,均與原
告
受僱人於民國102年2月間所創作文字「Get Ready準備就
緒」、「On time準點抵達」及箭靶圖案相同或雷同,經原
告於民國102年4月30日寄發台南金華郵局第76號
存證信函予
被告後,被告始撤除
上開網頁。被告未經原告同意而使用原
告受僱人所創作之上開文案,已屬侵害原告著作權,
爰依著
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89條及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請求被告賠償及將判決書登報
等情,有
起訴狀及相關證
據在卷
可稽,足見本件訴訟係屬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
第1項所規定之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又綜觀本件原告起
訴狀
所載之事實及所附之證據,並無合意管轄之書面約定,
或被告不
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
本案之
言詞辯論之情形,依
上說明,自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故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
送智慧財產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