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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智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智字第7號 原   告 職達外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凱民 被   告 敦煌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智慧財產法 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規定,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 為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 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 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 事件,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 轄之案件。另司法院97年4月24日院台廳行一字第00000000 00號函指定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 ,及當事人以一訴主張單一或數項訴訟標的,其中主要部分 涉及智慧財產權,如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割裂等民事 事件,均為智慧財產權訴訟,而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是依 前揭規定之反面解釋,就上述智慧財產權訴訟,普通法院即 屬無管轄權。再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9條固規定, 智慧財產民事、行政訴訟事件非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仍 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有關合意管轄、擬制合意管轄 規定之適用。然參酌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條立法意旨, 為使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事件能集中由智慧財產法院依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所定程序審理,除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25規定之情形外,普通法院自應以無管轄權為由移送智慧財 產法院。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於其「語言學習服務網」網站上所使用之文 案,不論文字內容、英文文字字母顏色及箭靶圖案,均與原 告受僱人於民國102年2月間所創作文字「Get Ready準備就 緒」、「On time準點抵達」及箭靶圖案相同或雷同,經原 告於民國102年4月30日寄發台南金華郵局第76號存證信函予 被告後,被告始撤除上開網頁。被告未經原告同意而使用原 告受僱人所創作之上開文案,已屬侵害原告著作權,爰依著 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89條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請求被告賠償及將判決書登報等情,有起訴狀及相關證 據在卷可稽,足見本件訴訟係屬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 第1項所規定之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又綜觀本件原告起 訴狀所載之事實及所附之證據,並無合意管轄之書面約定, 或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之情形,依 上說明,自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故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 送智慧財產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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