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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消債更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08號 債 務 人 李照君 代 理 人 張承欽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 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曾參與前置協商成立,曾依約清償幾期? 是否已毀諾?毀諾之時間及原因為何?是否有不可歸責於債 務人致無法繼續履行協商條件之事由? 二、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並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三、聲請人請敘明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之各項具體細目(如:膳食 、衣服、交通、教育、保險、醫療等)、支出金額及提出相 關單據,又如有房屋租金之負擔,亦併提出租賃契約。 四、請重新陳報債權人清冊,其內容應載明債權總金額、及各債 權人姓名(或名稱)、其實際債權金額、債權種類、債權發生 原因,不得僅概括列計債權總金額。 五、聲請人請陳報自102年6月起迄今,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 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 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 資轉帳存摺影本)。 六、聲請人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 ?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 七、依本院向聲請人服務單位即信儀股份有限公司函查結果,聲 請人於102年1月起至5月止,平均薪資約37,687元(已扣除勞 健保費、不含年終獎金)。然聲請人之債權總額約846,945元 ,金額非鉅,為瞭解台端清償債務之誠意,請依目前每月平 均薪資收入扣除生活必要支出,願意提供之還款方案(即分 幾期償還,每月還款金額及清償總額各為何),俾便本院審 酌及詢問各債權人有無進行個別協商之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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