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08號
債 務 人 李照君
代 理 人 張承欽
上列
當事人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
或補正,
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曾參與前置協商成立,曾依約清償幾期?
是否已毀諾?毀諾之時間及原因為何?是否有不可歸責於債
務人致無法繼續履行協商條件之事由?
二、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並提出全戶
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三、聲請人請敘明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之各項具體細目(如:膳食
、衣服、交通、教育、保險、醫療等)、支出金額及提出相
關單據,又如有房屋租金之負擔,亦併提出
租賃契約。
四、請重新
陳報債權人清冊,其內容應載明債權總金額、及各
債
權人姓名(或名稱)、其實際債權金額、債權種類、債權發生
原因,不得僅概括列計債權總金額。
五、聲請人請陳報自102年6月起
迄今,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
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
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
資轉帳存摺影本)。
六、聲請人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
?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
七、依本院向聲請人服務單位即信儀股份有限公司函查結果,聲
請人於102年1月起至5月止,平均薪資約37,687元(已扣除勞
健保費、不含年終獎金)。然聲請人之債權總額約846,945元
,金額
非鉅,為瞭解台端清償債務之誠意,請依目前每月平
均薪資收入扣除生活必要支出,願意提供之還款方案(即分
幾期償還,每月還款金額及清償總額各為何),俾便本院審
酌及詢問各債權人有無進行個別協商之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