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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上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234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謝宗茗即謝佳穎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鹽信實業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 簡上字第23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 訴到院,查本件附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8,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85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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