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234號
附帶
上訴人
即被
上訴人 謝宗茗即謝佳穎
訴訟
代理人 李孟仁
律師
上列
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鹽信實業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
簡上字第23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
訴到院,查
本件附帶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8,1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2,985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