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聲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更正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力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清漢 代 理 人 吳惠凌 相 對 人 許俊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於民 國87年3月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本院87年度促字第801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權人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之債 權額為新臺幣(下同)99,063元,惟本院87年度促字第8016 號支付命令卻不慎將上開金額誤寫為9,063元,為此,聲請 裁定更正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數額為99,063元云云。 三、經查,本院87年度促字第8016號事件卷宗,已無從調閱之事 實,業據本院檔卷室查明屬實,有本院調卷單附卷可憑,是 在本院已無可能調閱原卷宗資料,審查當初聲請人具狀所載 內容以明本院前揭裁定是否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至明。而聲請人所提聲請支付命令狀及附件,並無任何 本院之註記,亦無從認定即為上開支付命令事件之聲請資料 。另聲請人前揭所聲請裁定更正部分,經本院調取上開支付 命令原本核對,亦無正本與原本記載不同之處。從而,聲請 人主張本院87年度促字第8016號支付命令有將相對人應給付 之金額由99,063元誤載為9,063元云云,即難採信。聲請人 聲請本院更正上開支付命令相對人應給付之金額為99,063元 ,於法未合,不能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