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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聲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高清愿  住臺南市○○區○○○街○○○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代 理 人 林怡馨  住臺南市○區○○路○○巷○○號            (送達代收人 林怡馨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吳俊傑慈善公益基金會 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吳俊傑慈善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0條、第 11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吳俊傑慈 善公益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南縣政府於87年 5月6日府社福字以078651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 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26冊、第6頁第399號) 。因前述基金會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及重要之管理方 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於102年5月 16日召開第4屆第7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而依民 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 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前述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 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 抵觸,並經其主管機關台南市政府社會局同意辦查,其聲請 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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