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高清愿 住臺南市○○區○○○街○○○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代 理 人 林怡馨 住臺南市○區○○路○○巷○○號
(
送達代收人 林怡馨 住同上)
上列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吳俊傑慈善公益基金會
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吳俊傑慈善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0條、第
11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
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
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吳俊傑慈
善公益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南縣政府於87年
5月6日府社福字以078651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
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26冊、第6頁第399號)
。因前述基金會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及重要之管理方
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
乃於102年5月
16日召開第4屆第7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而依民
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
云
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前述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
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
抵觸,並經其主管機關台南市政府社會局同意辦查,其聲請
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