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8號
原 告 林玉梅
原 告 昱邦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青峯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求美工藝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856,31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3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