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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受領對待給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   告 曾興順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燕珠 被   告 甲內雲翔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再福 上列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受 領如附表所示之物,其訴訟標的係請求被告為一定之行為,既 屬身分上之請求,自屬財產權之訴訟,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從 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 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新臺幣16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附表 一、燃燒機的感測器1組 二、循環幫浦2HP齒輪幫浦(含油管及過濾器)1組 三、溫度控制器1組 四、自動殘渣刮除設備(含馬達)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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