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 告 曾興順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燕珠
被 告 甲內雲翔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再福
上列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受
領如附表所示之物,其
訴訟標的係請求被告為一定之行為,既
非
屬身分上之請求,自屬財產權之訴訟,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從
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
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新臺幣16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附表
一、燃燒機的感測器1組
二、循環幫浦2HP齒輪幫浦(含油管及過濾器)1組
三、溫度控制器1組
四、自動殘渣刮除設備(含馬達)1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