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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0號 原   告 日盛圖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新田修平 訴訟代理人 王晟驊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榮棠即歡樂傳真書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69,7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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