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3號
原 告 黃陳捻
被 告 振湧織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 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
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
同)2,500萬元
抵押權及所
擔保2,025萬9,422 元
債權不存在,命
被告應將最高限額抵押權塗銷,及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27266
號
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確
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及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利益核定為2,
500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3萬2,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