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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3號 原   告 黃陳捻 被   告 振湧織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 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 同)2,500萬元抵押權及所擔保2,025萬9,422 元債權不存在,命 被告應將最高限額抵押權塗銷,及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27266 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確 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及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利益核定為2, 500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3萬2,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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