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9號
原 告 台灣極
水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5樓之2
法定
代理人 潘茂生 住臺北市○○區○○路○○號5樓之2
送達代收人 吳愷純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第一通用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1,987,17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701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