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9號 原   告 台灣極水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5樓之2 法定代理人 潘茂生  住臺北市○○區○○路○○號5樓之2            送達代收人 吳愷純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被告第一通用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1,987,17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701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