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2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15號 原   告 祺昇營造有限公司   設金門縣金湖鎮新頭54號 法定代理人 黃益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33,2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