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15號
原 告 祺昇營造有限公司 設金門縣金湖鎮新頭54號
法定
代理人 黃益英
上列原告與
被告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33,2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