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21號
原 告 樺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光獻
上列原告與
被告會順盈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0,415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