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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21號 原   告 樺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光獻 上列原告與被告會順盈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0,415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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