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3號
原 告 林佶蔚
上列原告與
被告凸透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12,32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又本件
起訴狀未
據原告簽章,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3,078元,併予補正起訴狀
上之簽章,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