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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3號 原   告 林佶蔚 上列原告與被告凸透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12,32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又本件起訴狀未 據原告簽章,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3,078元,併予補正起訴狀 上之簽章,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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