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股東出資額變更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34號 原   告 劉柏樟       吳立功 上原告與被告康緹藥業有限公司、陳政宏間請求股東出資額變更 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38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9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