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 告 趙高明
訴訟
代理人 黃毓棋
律師
被 告 虹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陳琴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3,620元【原告起訴
聲明與事實理由欄合計金額不同,先依金額較少之起訴聲明金額
核計】,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
○○路○段○○○號)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