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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2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   告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李明峯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慶洋營造有限公司、永 展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思源建築師事務所間給付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184,1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81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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