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 告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
法定
代理人 李明峯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和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慶洋營造有限公司、永
展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思源建築師事務所間給付
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184,1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81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