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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2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95號 原   告 光代冷藏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一雄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高嵐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光農工股份有限公司、蔡福源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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