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95號
原 告 光代冷藏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方一雄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曾靖雯律師
高嵐書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立光農工股份有限公司、蔡福源間請求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俊達